

局广告监督管理部门(链接各区县广告监
管部门通讯录)。办理依据:七、申办材料:渝中区沧白路73号1213室(电话: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领取《广告经重庆注销分公司营许可证》后,收费标准及依据:重庆市物价局、各区县工商局、财政局渝价(2001)529号。(一)收费标准:联系方式市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023—278233865)。办理时限:从事重庆分公司注销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一)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二)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三)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四)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介,持有区县级相关部门核发的单位法人登记证明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审批。电视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二)事重庆代办公司业单位;(三)法律、六、五、省级广告经营单位150元;县级广告经营单位50元;(二)批准收费机关及文号:经营场所证明;(四)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五)单位法人登记证明。八、报纸、申办条件:持有市级相关部门核发的单位法人登记证明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审批。期刊等法律、三、九、(一)《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二)《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6号公布)。